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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哥哥從妹妹手裡借款後死亡,嫂子向小姑子指定的賬戶還款,雙方因利息發生糾紛,小姑子訴至法院主張全部借款和利息。近日,烏魯木齊市水磨溝區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小姑子的惡意訴訟沒能得到支持。
  天山網訊(記者武運波 通訊員莫文靜報道)2012年2月11日,烏魯木齊市民張梁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開,向妹妹張萱借款23.67萬元,並出具借條:“今借張萱23.67萬元,月息1.5%,期限一年,至2013年2月11日。”
  當年7月21日,張梁因車禍去世。2012年8月18日,在張萱的要求下,嫂子陳花芸在借條上簽名,承諾定期還款。
  2012年10月3日至2013年6月19日,陳花芸分5次共向張萱提供的銀行卡號上打了25萬元。張萱提供的是其母親劉清芳的銀行卡。
  “按照約定,你還要還利息。”張萱找到陳花芸。
  “借你23.67萬元,還你25萬元,你還要怎樣?”陳花芸有些憤怒。
  2014年3月,張萱訴至水磨溝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陳花芸支付欠款及利息共計32萬餘元。
  法庭上,張萱稱,陳花芸一分錢也沒還,打入卡裡的錢是給其婆婆的贍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中,陳花芸具有償還借款的義務,本案爭議的問題是,陳花芸向劉清芳卡中打入的25萬元是否為償還張萱的借款。
  張萱提出25萬元款項是陳花芸給劉清芳的贍養費,但她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陳花芸應當向其母親支付此筆贍養費的事實。張梁去世後,陳花芸分5次向張萱指定的卡中打款,而陳花芸與劉清芳曾系婆媳關係,在張梁去世後,作為喪偶兒媳並無法定贍養劉清芳的義務,故張萱稱陳花芸向劉清芳卡中打入的25萬元系贍養費無法律依據。從陳花芸向劉清芳卡中打款的金額和頻率來看,其在9個月內向劉清芳卡中打入25萬元,如此高額、高頻地給付贍養費顯然不符合常理。
  近日,烏魯木齊水磨溝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張萱要求陳花芸償還32萬餘元欠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陳花芸支付張萱借款利息2.9萬餘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原標題:烏魯木齊水磨溝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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